医保门诊医疗服务告知书


医保门诊慢性病政策:

1、慢性病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开药时,应遵照以下规定:

⑴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<黑龙江省垦区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治疗指定慢性疾病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黑垦局办法【2016】1号)文件第九条中“关于针对同种疾病用药(包括中成药、西药及同种药品不同剂型)不超过2种”。(特殊情况除外)

⑵医疗服务协议第二十二条:乙方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、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、先常释剂型后缓(控)释剂型等原则选药品;药品目录中的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叠加使用。

⑶《处方管理办法》(七),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。

⑷门诊治疗慢性病,原则上应为患者开具口服药品,如因治疗需要,在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情况下,可以开具用于皮下注射的注射剂型药品(慢性病仅限于糖尿病患者使用的胰岛素,门诊特殊疾病需经过社保局审批)。

⑸享受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,根据患者诊疗需要,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:根据慢性病特点,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,最长不超过12周。因年底社保局需要清算,所以11月份开药不超过8周,12月份开药不超过4周。一次开药用完后方可再次开药,否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统筹基金不子支付。

2、黑垦局人社发【2017】58号关于规范医疗保险恶性肿瘤慢性病门诊检查项目的通知:恶性肿瘤慢性病门诊检查的项目和次数已明确,其他检查费用不可以在门诊慢性病内进行报销。

恶性肿瘤慢性病门诊检查的项目和次数

检查项目:1.CT(与疾病部位相关);2.彩超(与疾病部位相关);3.血液一般检查:血常规、肝功、肾功;4.肿瘤相关抗原测定;5.针对于肿瘤原发和转移部位的检查。检查次数:以上检查次数2~4次/年。

3、享受慢性病待遇人员住院期间门诊开药:慢性疾病管理办法(黑垦局办法【2016】1号)第十一条,享受慢性病待遇人员,因同一疾病住院治疗的,住院期间不享受慢病待遇。

门诊慢性病人员在检查时如发现有下列违约情形的,当次医疗发生的统筹金全部拒付,对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。

违约情形:

⑴定点医疗机构未按门诊慢性病、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用药和超说明书范围用药的。

⑵慢性病人员点名做检查和用药,并发生统筹金支付的。

4、参保人员异地备案后,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、器官移植术后使用抗排异反应药物治疗、血液(腹膜)透析、糖尿病合并症、高血压合并症经过医院认定,社保局审批后,可在异地联网医院直接结算。